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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分6章,共28条。包括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28条。本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统计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则根据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和统计人员。本法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等也都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同日,国家主席令第65号重新公布施行。共34条,分为6章:一、总则;二、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三、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五、法律责任;六、附则。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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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1: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