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节录;一九九○年二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十九号发布施行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 第十六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市)长、副县(市)长、区长、副区长进行监察。 第十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局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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