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国第一部规定行政诉讼程序的专门法律。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6号令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内容共分为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附则等11章,75条。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原则、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及具体行政诉讼的程序。该法的制定实施,使行政案件的诉讼开始有法可依,对加强法律建设、完善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75条,分为11章:一、总则;二、受案范围;三、管辖;四、诉讼参加人;五、证据;六、起诉和受理;七、审理和判决;八、执行;九、侵权赔偿责任;十、涉外行政诉讼;十一、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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