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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同日起施行。旨在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间的义务,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由中国传出,加强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全文共8章34条。主要内容是:❶受检范围。动物,指家畜、野生动物、蜜蜂、鱼、蚕等; 动物产品,指生的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血液、蛋类、精液、骨、蹄、角等;植物,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指粮食、豆类、棉花、油类、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原木、饲料等。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对于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货物和运载工具,也应进行检疫。
❷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检疫对象,是指国家规定不准入境的病虫,其名单,由我国农业部公布; 应检病虫,是指对外签订的有关协定、协议、贸易合同中规定检疫的和出口单位申请检疫的病虫。
❸代表国家执行进出口动植物检疫任务的机关,是设立在我国的国际通航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口岸的动物、植物检疫所和有关省会、自治区首府的动植物检疫站。
❹进出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运载工具等,经检疫合格,方准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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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5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