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同日起施行。旨在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间的义务,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由中国传出,加强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全文共8章34条。主要内容是:❶受检范围。动物,指家畜、野生动物、蜜蜂、鱼、蚕等; 动物产品,指生的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血液、蛋类、精液、骨、蹄、角等;植物,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指粮食、豆类、棉花、油类、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原木、饲料等。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对于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货物和运载工具,也应进行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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