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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7章27条。它规定:❶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对外贸易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❷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❸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❹我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统一监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监管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❺对外贸易公证签定工作由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❻进出口商品检验人员到生产单位、港口、机场、车站、船舶、仓库等场所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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