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Food Hygien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统一制定,全国各地方和各部门都必须执行的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制性文件。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订并通过,1983年7月1日开始试行。共分9章40条,除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外,同时分别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和用具、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食品卫生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另外还规定了执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部门和机构及其职责,以及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行为的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中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根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我国关于食品卫生的法律。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该法共五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 (1)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及本法适用的范围; (2)食品卫生的标准,禁止经营的食品范围; (3)食品添加剂的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等的卫生标准; (4)食品卫生的管理和食品卫生的监督; (5)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7条,分为9章:一、总则;二、食品的卫生;三、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五、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六、食品卫生管理;七、食品卫生监督;八、法律责任;九、附则。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982年11月1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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