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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高度自治的根本性法律。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决策,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法典。它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进一步按“一国两制”的构想解决澳门、台湾问题,以至于和平友好地解决全人类国与国之间历史遗留问题,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是一部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杰作。“一国”与“两制”的紧密结合,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紧密结合,是这部基本法的主要特征。“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自1997年7月1日实施。“基本法”除序言、3个附件外,正文共9章160条。它涉及到包括中央和地方关系、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对外事务以及居民的权利义务等在内的香港社会生活的各个不同方面,将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阶层居民的共同行为准则。具体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 第二章规定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规定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为政治体制,分6节,依次规定了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区域组织和公务人员; 第五章为经济,由4节组成,分别规定了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 第六章规定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规定对外事务; 第八章规定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为附则。三个附件分别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同年6月人大常委会通过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名单,由59人组成,其中内地委员36人,香港委员23人。7月1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在起草过程中,共召开过基本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4次,主任委员会25次,主任委员会扩大会2次,总体工作小组会3次,专题小组会73次,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议5次,又经过在香港及内地广泛征求意见,历时4年零7个月于1990年2月完成。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3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杨尚昆以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除序言外,共160条及3个附件,分为9章:一、总则;二、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三、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政治体制;五、经济;六、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七、对外事务;八、本法的解释和修改;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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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