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民国刑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94 中华民国刑法国民党政府的刑法典。1928年3月10日公布。分总则分则两编48章387条。其后修订,于1935年1月1日公布新刑法典,仍分总则、分则两编而有47章357条。比原刑法吸收了特别刑事法规的一些内容,凡触犯国民党统治的行为,处罚从重从严;以犯罪人主观犯罪性质确定罪行大小;对犯“内乱罪”、“外患罪”和“妨害国交罪”,即使是预备犯罪和阴谋犯罪亦严加处罚。另外,国民党还制定了许多刑事特别法规,是刑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民国刑法》国民党政府建立初期,沿用北洋政府的《暂行新刑律》,至1928年3月10日始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中华民国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共48章,387条。1935年1月1日又公布经修改的刑法,即“新刑法”,其中总则篇12章99条,分则篇35章258条。特别增加了保安处分专章,对所谓有“犯罪嫌疑”、“犯罪危险”的人,可以借口预防“犯罪”,实行“社会防卫”手段,令其入“感化教育处所”。此外,还制定了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如1931年1月31日公布,1937年9月4日修正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6年2月2日颁布《维持治安紧急办法》7条;1947年12月25日颁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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