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施行。主要内容:一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和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二)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四)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必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五)各级政府要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六)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❶不按批准或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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