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留守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留守官名。唐代始置。皇帝出京征讨或巡守,设留守以主京师事务。此后历代皆置,至清废。宋留守职与唐同; 辽金时为五京行政长官; 元代大都设留守,掌修宫室及供皇室器玩; 明代中都设留守,掌守皇陵。《新唐书·百官志四下》: “太宗伐高丽,置高城留守,其后车驾不在京都,则置留守,以右金吾大将军为副留守; 开元元年 (公元713年) 改京兆、河南府长史复为尹,通判府务,牧缺则行其事; 十一年,太原府亦置尹及少尹,以尹为留守,少尹为副留守: 谓之三都留守。”《宋史·职官志七》: “留守、副留守: 旧制,天子巡守、亲征,则命亲王或大臣总留守事。建隆元年 (公元960年) 亲征泽、潞,以枢密使吴廷祚为东京留守,其西、南、北京留守各1人,以知府兼之。留司管掌宫钥及京城守卫、修葺、弹压之事,畿内钱谷、兵民之政皆属焉。”《元史·百官志六》: “大都留守司,秩正二品。掌守卫宫阙都城,调度本路供亿诸务,兼理营缮内府诸邸、都宫原庙、尚方车服、殿庑供帐、内苑花木,及行幸汤沐宴游之所,门禁关钥启闭之事。留守5员,正二品; 同知2员,正三品;副留守2员,正四品; 判官2员,正五品; 经历1员,从六品; 都事2员,从七品; 管勾承发架阁库1员,正八品; 照磨兼覆料官1员,部役官兼壕寨1员,令史10人,宣使17人,典吏5人,知印2人,蒙古必阇赤3人,回回令史1人,通事1人。至元十九年 (公元1282年)置宫殿府行工部,置大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知少府监事。二十一年,别置大都路都总管府治民事,并少府监归留守司。皇庆元年 (公元1312年) 别置少府监。延祐七年 (公元1320年) 罢少府监,复以留守兼监事。” 留守宋官名。宋承唐制,皇帝出巡或亲征,则命亲王或大臣留守京城,称“东京留守”,掌管宫钥及京城守卫、修葺、弹压等事,并京畿地区钱谷兵民之政。西京河南府、南京应天府与北京大名府亦各置留守,以知府兼任。南宋初,于东京、北京置留守,以知府兼领,并以掌兵官为副留守。收复河南后,南京、西京亦置留守。绍兴四年(1134年),高宗将亲征,于临安府设行宫留守。 留守官名。始于隋唐,皇帝出征或巡行时指定亲王或大臣为京城留守,可便宜行事。陪都和行都也常设留守。辽金时五京都设留守,总理其地军政。元常设大都留守,掌守卫都邑,供应皇室,修建宫室。明中都留守仅为守护皇陵而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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