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皋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14 皋陶传说为尧舜时代司法官。亦作咎繇,姓偃,又名大业,字庭坚。原是黄淮地区一些氏族部落首领,尧时被聘担任大理,舜时又被任命为士,均属司法审判官。其职责是对内惩治“寇贼奸宄”,对外防范“蛮夷猾夏”。舜时,还受命制作刑书,史称“皋陶造律”。《左传》引《夏书》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当是其刑书内容之点滴。其刑法观点以“安民”为宗旨,视刑法为辅佐德治之工具,认为刑法之目的在刑期无刑。在法律具体问题上,提出“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等原则的渊源,尤其是“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影响古代法律极为深远。后世多奉其为中国法官之始祖,自汉以后,甚至各县、州之狱皆立庙祀奉。 皋陶又称“咎繇”(音由),相传系东夷族部落的首领,虞舜时曾担任士(司法官)的职务。《尚书·舜典》:“帝曰:“皋陶,汝作士”。早期典籍记载皋陶是刑狱的创始者,所谓“皋陶造狱”,“皋陶作刑”。《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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