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盐政院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盐政院官署名。清代末置。掌总国家盐务政令。《清史稿·职官志六》:“盐政院:盐政大臣(国务大臣内特简兼任)1人,丞1人。总务厅,厅长、参议;南盐厅,厅长;北盐厅,厅长,各1人。参事2人,一、二、三、四等佥事,一、二、三等录事,视事闲剧酌置。大臣掌主盐政。丞掌佐理鹾纲。总务掌综理庶务,典守机密。参议掌拟法制,佥事佐之。南盐厅掌淮、浙、闽、奥盐务,北盐厅掌奉、直、潞、东盐务。初沿明制,差御史巡视盐课。后改盐政。都察院奏差者,亦以盐政名之。各省以督、抚综理者,并因地制宜,定为永式。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设督办盐政处,命镇国公载泽充督办大臣,产盐行盐各省督、抚俱充会办。三年,以整理税,改处为院,特置盐政专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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