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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名。盗贼用赃款赃物饮酒作乐,告发后,盗贼去,盗贼所在之家负责退赃。《元史·刑法志》: “诸盗贼得财,用于酒肆倡优之家,不知情,止于本盗追征。其所盗即官钱,虽不知情,于所用之家追征。若用买货物,还其货物,征元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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