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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相邻关系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相邻关系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时,在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因互相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给他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相邻关系

指相邻不动产 (如土地或土地上的自然物、建筑物) 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包括公民和法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涉及相互的权益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对财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占有、使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既无损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正当合法利益,同时也照顾和方便对方的合理需要。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日常生活中,相邻关系常常会因有与左邻右舍打交道和需要互相支持和协作配合,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多因使用土地、草原、山林、水面、道路等而引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加强人民内部团结,发展生产,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甲有一块承包地处于乙的地块中间,甲要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乙使用的土地,这样甲乙之间就产生了相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当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这样,对于一方来说,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而对另一方而言,由于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相邻关系中,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扩张,属于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必需,它在我国民法上不是独立的物权。
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种类复杂,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相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或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对其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都必须对之合理利用、认真保护和管理,不得滥用其使用权或所有权,损害相邻他方的利益。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 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 因宅基地的使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对于宅基地的地界发生争议时,四基明确的,应以四基为准,四基不清的,应查明在四基上的院墙、墙桩、界石、树木等历史遗留下来的标记,作为确定宅基地的根据。确实查无实据的,应当参照历史形成的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合理确定界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3) 相邻各方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在相邻各方共临一水源时,水流使用人虽然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能因此影响邻地使用人的用水。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 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有权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 相邻管线设置关系。相邻一方因架设电线、埋设管道、建筑施工等需要通过或者使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但是这种施工应当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否则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 相邻防险关系。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施工、挖掘沟渠、水池、地窖、水井和建房的地基或者种植的树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对方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如造成损失的,还有权请求赔偿。
(6) 相邻排污关系。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者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等的时候,应当与邻人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防范措施,如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7) 相邻各方因通风、采光产生的关系。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对相邻房屋因滴水造成的纠纷,有过错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民法通则》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由于他们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相互比邻,而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相邻关系实际上是法律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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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