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相邻关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相邻关系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行使所有权或占有权时,在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因互相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给他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相邻关系指相邻不动产 (如土地或土地上的自然物、建筑物) 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包括公民和法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涉及相互的权益而发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对财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占有、使用权的一种限制。这种限制既无损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正当合法利益,同时也照顾和方便对方的合理需要。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日常生活中,相邻关系常常会因有与左邻右舍打交道和需要互相支持和协作配合,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多因使用土地、草原、山林、水面、道路等而引起。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于加强人民内部团结,发展生产,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甲有一块承包地处于乙的地块中间,甲要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乙使用的土地,这样甲乙之间就产生了相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当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这样,对于一方来说,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而对另一方而言,由于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相邻关系中,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扩张,属于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必需,它在我国民法上不是独立的物权。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由于他们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相互比邻,而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可见,相邻关系实际上是法律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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