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督促程序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督促程序一些国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迅速、简易的特别诉讼程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有价证券的请求,不经实质性调查,不讯问债务人,即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债务人如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便发出执行决定(有的国家是宣告假执行)。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只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的申请,审查其提出申请的程序是否合法,不传唤询问被申请人,不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向债务人发附条件的支付令; 在法定期间内,如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效力的一种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督促程序既可由债权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来签订合同中协议条款所确定的法院管辖。 督促程序一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所根据的事实、证据。金钱是指可以流通和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权利主体设立的证明某种财产权利,权利人或证券持有人借以实现其权利的凭证,包括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券、国库券等。根据第189条规定,督促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债权人的申请须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以其他财产为内容的债权,即使超过债务履行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履行债务,但不能申请支付令。第二,督促程序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受理申请的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就应发布支付令,无需传讯债务人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三,支付令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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