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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督促程序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督促程序

一些国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迅速、简易的特别诉讼程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有价证券的请求,不经实质性调查,不讯问债务人,即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债务人如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便发出执行决定(有的国家是宣告假执行)。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指人民法院只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的申请,审查其提出申请的程序是否合法,不传唤询问被申请人,不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向债务人发附条件的支付令; 在法定期间内,如被申请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效力的一种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督促程序既可由债权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来签订合同中协议条款所确定的法院管辖。
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5条规定,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具备以下条件,人民法院才予受理:
❶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❷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❸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❹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对于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通知债权人;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申请书应记明:
❶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❷请求支付金钱的数额,有价证券的种类及数额,并证明已到履行期限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❸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以前,申请人申请撤回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虽在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须发出支付令。期限为收到申请书15日内。支付令应证明以下内容:
❶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❷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❸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
❹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债务人对支付令不服,应在支付令送达3日起15日内向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债务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支付令自然丧失效力。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可告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异议无效。支付令经合法送达后,债务人对支付令未在合法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说明情况,并写出清偿债务的期限或分期清偿计划,提供担保。债务人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按执行程序办理。

督促程序

一种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所根据的事实、证据。金钱是指可以流通和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有价证券是指权利主体设立的证明某种财产权利,权利人或证券持有人借以实现其权利的凭证,包括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公债券、国库券等。根据第189条规定,督促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债权人的申请须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以其他财产为内容的债权,即使超过债务履行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履行债务,但不能申请支付令。第二,督促程序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受理申请的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就应发布支付令,无需传讯债务人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第三,支付令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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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