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珍贵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种重要文物。包括: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故意对国家特别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加以破坏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一。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名胜古迹,古迹的政策法令。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种重要文物,包括革命文献及实物,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器具等。所谓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游览参观的著名风景区以及经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国和地方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实施破坏的行为。破坏可以是损伤或者毁灭,其方法包括捣毁、拆除、污损、挖掘、焚烧等。如果破坏很轻,影响不大,也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用批评教育或其他方式处理。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珍贵文物和名胜古迹而故意加以破坏。其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如以反革命为目的应按反革命破坏罪论处。过失的破坏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触犯其他罪名的以该罪名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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