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Shehuizhuyi fazhi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利益和要求, 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和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和国家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的基础上产生的,集中反映无产阶级政党的政策和主张。法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法律、法令、条例、章程、命令、决议和按照法规规定建立起来的立法、司法、守法等各项具体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任务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社会主义法制要把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纳入法的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才能得到贯彻和实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和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都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真正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过程。民主与法制相辅相成,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使命不可缺少的武器。 社会主义法制无产阶级领导广大人民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由此建立的社会秩序。在打碎旧国家机器、废除旧法制的基础上产生。是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生产力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有力武器。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统一,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有两种定义: ❶泛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即社会主义国家机关按照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❷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和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它要求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是密切联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人民群众在事实上成为国家的主人,掌握国家政权,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充分表达出来,制定出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和制度,并得到严格遵守和正确执行。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制。同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也就得不到保障。只有人民群众运用国家机关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每一个公民按照体现在法律和制度中的人民的共同意志办事,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为了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必须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切实保证。因此,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为人们的行动准则,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国家为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客观条件: ❶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上,为彻底消灭特权奠定了物质基础。 ❷社会主义法制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前提,并为消灭特权提供了政治条件。 ❸社会主义法制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依法办事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群众不但有义务自己遵守法律和制度,而且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同各种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斗争,因而实行社会主义法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为防止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其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需要在法律上规定监督的制度。法律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社会主义法制以社会主义宪法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之间存在着密切不可分割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舍此,法制将变成“人治”;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舍此,社会主义民主将失去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