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离休干部休养所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离休干部休养所根据1979年3月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关于离职休养干部管理机构的规定,凡集中安置15户以上离休干部的点,可设立管理机构,称为离休干部休养所。1983年9月,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凡集中50户以上离休干部的点,可设立服务性的离职干部休养所。其等级不宜过高。50户以上的所为团级单位(所的正职领导,99户以下为副团职,100户以上为正团职)。现有的49户以下的干休所,能撤销的撤销,能合并的尽量合并,不能撤销合并的改为营级单位。以后新建49户以下的点,不再成立干休所机构,由就近单位或干休所管理。 离休干部休养所为了妥善安置离休干部,先后在省内外气候、环境较好的地方修建了一批离休干部休养所。截止1995年,全省共建31处干休所,建筑面积8.79万平方米,安置离休干部1204人,其中省级23人、地级406人、县级547人。有工作人员298人其中医护人员48人。各种车辆87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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