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离休干部的医疗、护理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离休干部的医疗、护理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各地卫生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老干部病床,以解决离休干部住院的困难。此项经费要单拨,所需基建项目应优先安排。在离休干部看病难、住院难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不实行包干的办法,按有关就诊、用药的规定,进行报销。军队离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其医疗待遇与在职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同样办理。国营企业离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可同在职干部一样按规定享受半费医疗。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看病的医疗费,不能报销。离休干部应在当地就诊,当地医治不了而必须转外地诊治的,要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办理医疗手续。不能违反规定多带陪护人员。病愈后应及时出院,不能以治病为名进行旅游或长期在大中城市宾馆、招待所留住。地方离休干部和军队副军职以下离休干部因公(工、战)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可发给护理补助费,标准应为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从1986年11月起,调整为《国家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表》中新五级(即三级正)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需要购置病残工具的,可以适当补助。享受护理补助费的离休干部,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地方离休干部停发护理补助费;军队离休干部停发护理补助费,改发公勤补助费。按规定宿舍配有服务人员或发给服务费自雇费的干部,离休后生活不能自理的,一般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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