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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离休条件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离休条件

干部离休的条件随前后有所发展。(1)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正式作出规定时,享受离休待遇的只限于1937年7月7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委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2)1980年10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确定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3)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及以后的其他文件中规定为:
❶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❷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含包干制)待遇的;
❸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❹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的干部。
❺1949年9月21日以前参加民主党派,以后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现在执行的就是这个规定。所谓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主要是指: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统由国家发给,享有极少的普通津贴费。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即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可视为供给制。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可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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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