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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离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050 离婚

婚姻关系由于非死亡原因造成的中止,男女双方均可另行婚配。俗称“打八刀”、“八刀”者,乃“分”字之离合也。

离婚

也叫“离”、“离异”等称,是中国古代婚姻史上的婚俗称谓,至今仍在沿用。它是指男女配偶 (夫妻) 在共同生活期间出于某种原因无法再维持夫妻关系,即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

一种普遍的婚姻解体方式。是近现代各国婚姻立法中的统一用语,指婚姻关系成立后,除配偶一方死亡、失踪之外的婚姻关系的终止。汉语中“离婚”一词最早出现在唐代房玄令《晋书·刑法志》中。宋代刘义庆所著的《世淫·新语》中“离婚”一词的含义近似现代,“贾充前妇是李丰女,丰被诛,离婚徒边。”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时代、民族及宗教中有不同的规范。中国古代礼法认为婚姻具有终身性,主张夫妇白头偕老。视夫妇离异为一种不幸,甚至是一种道德沦落。只允许一定限度内的夫妇离异,并且只能是男子单方面的要求离异。男子则可依据礼法离弃妻子。中国古代律令大都规定离婚有三种形式:“出妻”、“义绝”、“和离”。“出妻”以“七出”为法定理由。世界各国的离婚制度亦普遍经历了禁止离婚、限制离婚和自由离婚三个阶段。古罗马法曾规定离婚有三种形式:
❶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
❷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
❸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教义统治社会生活,寺院法严禁离婚,只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别居”。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婚姻不可离异的禁锢被打破。宗教改革和婚姻还俗运动以后,契约自由原则被移植到两性关系上,成为允许离婚的理论根据。一些国家颁行的婚姻法,逐步把离婚作为一种普遍的,制度化的婚姻解体方式。1792年8月法国立法会议在其宣言中指出:婚姻是可以用离婚方式解除的契约。不过资本主义各国早期立法对离婚的限制仍很严格,采取有责主义离婚,即只有出于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过失才能准允离婚,如通奸、虐待、遗弃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多采,这使人们对感情世界、对婚姻质量有了更高的渴求。离婚现象骤然增多。鉴于此种情况,美英法各国先后修订了婚姻法,放宽对离婚的限制。以无过错离婚取代过错离婚,不追究婚姻关系破裂的责任,仅以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作为离婚的法律依据。而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亦不必经政府部门的审核,仅仅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甚至一方的意愿。日本等一些国家将有责主义与无责主义结合起来,既规定了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也承认,在有其他婚姻难以存续的理由时,可诉请离婚。我国1950年,1980年颁行的婚姻法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既保障离婚自由,又防止轻率离婚,既保障当事人自主离婚,又赋之以国家监督,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衡量离婚的法律准绳。为此采用两种并行的离婚方式和离婚程序:
❶协议离婚。
❷诉讼离婚。法院对此进行调解,仲裁或判决。

离婚

配偶生存期间解除既存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婚姻自由的一种法律保障措施。一些国家包括我国采用裁判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也有一些国家以裁判离婚为唯一形式。依我国法律规定,自愿协议离婚须办理离婚登记;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则可进行调解或按诉讼程序办理。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

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它是形成独身人口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直接涉及妇女生育、家庭结构和子女抚养等问题。

离婚

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在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中称为离或离异。婚姻关系除因配偶一方死亡 (包括宣告死亡) 而消灭外,只能因离婚而终止,离婚不仅在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引起法律后果,并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中外一些法学家认为,历史上禁止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和自由离婚主义的更替,反映了离婚立法的发展变化。
古代法中的离婚制度。按照中国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礼和法,妇女只能从一而终,丈夫则可在一定条件离弃妻子,这是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思想在离婚问题上的表现。中国封建制的法律规定,离婚主要有出妻、和离、义绝三种方式。出妻以“七出” 为法定理由,即丈夫可以在七种情况下离弃妻子,又有 “三不去” 对 “七出” 加以限制,即在三种特定情况下妻子可以不被离弃。和离在形式上近似后世的两愿离婚,但实际上往往是出妻的别名。义绝是一种特有的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在夫妻之间、夫妻一方和他方的特定亲属之间、以及双方的特定亲属之间,出现了某种法律指明的情况,经官司处断,双方必须离异。
古罗马法规定,离婚主要有三种方式:
❶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
❷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即协议离婚。
❸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即片意离婚。早期的法律把这种片意离婚作为夫之特权。后来才加以改变,并对夫妻一方没有正当理由提出离婚的,规定予以经济制裁。
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立法。随着欧洲各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国家制订的离婚立法逐渐取代了宗教法规的作用。资产阶级打破了婚姻不可离异的神话,是婚姻制度上一大进步,其早期离婚立法,可以1804年 《法国民法典》 中的有关规定为代表。当代许多国家以裁判离婚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方式。也有一些国家兼采裁判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制度。
西方国家亲属法中常见的离婚理由是: 一方有通奸行为,一方遗弃或虐待他方,一方患重大不治的或恶性的疾病,一方受刑之宣告,一方失踪,婚姻关系破裂致使家庭生活解体,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双方长期分居等等。近年来不少国家对离婚立法作了程度不同的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规定在原则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 中关于离婚的规定,贯穿着既保障离婚自由又防止轻率离婚的基本精神。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有离婚的权利,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也有权诉请离婚。法律为离婚规定了严肃慎重的程序和处理离婚纠纷的一般原则,但未具体列举离婚理由。离婚是通过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即登记程序和诉讼程序来处理的。
《婚姻法》 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第25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性的调解组织等。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如双方同意和好,离婚纠纷即不复存在。如双方同意离婚,应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如调解无效,可通过诉讼程序办理。但这种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经过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调解为必经程序。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可因双方达成和解的协议而撤销离婚诉讼,亦可因达成离婚的协议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收执,作为婚姻关系业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只有在协议不成、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判决。
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婚姻法》 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婚姻法》 还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变通处理。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婚姻法》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规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解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此外,《婚姻法》 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他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为了便于区分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并要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于“意见” 中规定之情形 (共14种) 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

夫妻双方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其婚姻关系的行为。澳门婚姻法规定:离婚可分为“合意离婚”和“争议离婚”两种。前者是夫妻双方同意的离婚;后者是夫妻双方有争议的离婚。(1)合意离婚亦称两愿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法官批准的离婚,这是合意离婚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配偶双方合意离婚时,可以不对外说明离婚的原因,也不需要向法官说明离婚的理由。但结婚不满3年的配偶不能提出合意离婚,否则只有采取争议离婚的方式。(2)争议离婚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离婚。争议离婚必须具备下述两个条件之一:❶故意违反夫妻义务情节严重的,且已损及双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❷共同生活破裂。符合共同生活破裂必须是以下情况之一:A.事实分居已持续6年;B.一方下落不明已满4年;C.一方精神失常已满6年,其严重性已危及双方共同生活。争议离婚之诉的诉权人为受侵害的配偶一方本人,若本人无诉讼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诉权,诉权时效为2年。争议离婚的程序,一般需经过起诉、审查、立案、庭审、答辩、判决等6个阶段。特别是庭审阶段,法官应首先进行调解、劝说双方和好;调解不成也尽量引导双方达成合意离婚的协议,将争议离婚转变为合意离婚。离婚带来的法律上的后果包括:(1)人身关系的消灭,包括夫妻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如同居、忠贞、救济、合作、尊重等)均因离婚而告消灭,但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延续,即无过错或只有次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抚养。如一方以对方精神失常为理由要求离婚时,被告方保留受抚养权;(2)离婚后在财产方面是个人财产的认领和共同财产的分割。分割的方式可采取公证分割或司法分割。由于离婚,有过错一方丧失从对方或从第三人处已接受的或将接受的一切由于婚姻而产生的利益;(3)婚姻的消灭和婚姻的变更(含事实分居、司法分产及司法分居分产)均不影响亲子关系的存在。但配偶进行事实分居、司法分居、离婚或其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应对子女的归谁抚养的问题达成协议并报请法官认可,否则法院应就亲权的行使与抚养的给付问题作出裁决,以保护子女的利益。

离婚

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离婚与婚姻的无效有严格区别,前者是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后者则是因婚姻欠缺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的原因通常发生在结婚之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 而婚姻的无效的原因则发生于结婚之前。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婚姻的解除则要追溯到结婚之日。

离婚

说有些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在某种程度是如此。在今天的欧美社会,传统的家庭受到日益严重的挑战。似乎生活水平越高,人们离婚率也就越高。在英国婚姻能够在六星期至八星期内终止。在美国1971年统计中,每4对夫妇就有一对离婚。并且今天西方申请离婚的比已离婚的还多,越来越多的儿童要经受父母离异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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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1: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