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私罪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私罪中国旧刑制中对官吏因私事,或虽为公事却出于私人利害关系而构成的犯罪,又称“私坐”。是公罪的对称。《唐律疏议·名例律》对“私罪”的注云:“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疏议曰: “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心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 ‘之类’ 也。”对犯私罪的处罚原则是重于公罪。明、清律有“文武官犯私罪”条,以别于犯公罪。 私罪又称“私坐”。中国封建社会官吏因私事或虽因公事但出于私图而致之罪。汉、魏、晋、隋、唐至清均有公、私罪之分。《唐律疏议·名例律》:“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对制诈不以实者,对制虽缘公事,方便不吐实情,必挟隐欺,故同私罪;受请枉法之类者,谓受人嘱请。屈法申情,纵不得财,亦为枉法。”私罪大都为故意犯罪,因而较公罪处罚为重。隋唐律规定官吏犯私罪以官当徒,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各加一年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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