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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秦律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064 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秦孝公时,商鞅变法,采用李悝《法经》,改法为律。据秦国改革之形势,逐步建立起完备的刑律和经济、行政、徭役等法规。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修订、补充原秦律,颁行全国。二世即位,又修订律令。《秦律》严密,“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其范围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载《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等三类,证实秦“莫不皆有法式”,为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典,但承认“罪隶”的存在,是对于奴隶制的某些残余的保留。

秦律

秦代法律的通称。秦国早期法制较落后。据《史记·秦本纪》载,秦“法初有三族之罪”。秦孝公三年 (前359年),商鞅变法,以李悝 《法经》 为蓝本。“变法修刑”,改“法”为“律”,制定了较系统的秦国法律,计有: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又创制了什伍之法、连坐法、告奸律、匿奸律、禁私斗律和收孥律等单行法规。《史记·商君列传》载,秦孝公时法律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是秦国较大规模立法的开端。昭襄王时,秦国法律进一步完备。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前,秦国已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但史籍记载极为简略,人们对其内容知之甚少。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土了大量记有秦国法规的竹简,其篇目为《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 和 《语书》。所载秦国法律已比《法经》有了重大进展,已相当完整,对秦始皇平定六国起了重大作用。秦统一中国后,进一步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到全国。嬴政自称“始皇帝”,其命称为制,令称为诏,诏令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又多次“定刑名”、“平法式”,规定“车同轨,书同文”,以法律加强统一。另一方面,又下“焚书令”,禁《诗》、《书》等百家语,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在思想、文化领域实行专制统治。尤其是在他统治末期,更以刑杀为威,致使“贪暴之吏,刑戮妄加”,“赭衣塞路,囹圄成市” ( 《汉书·刑法志》)。秦二世即位后,“更为法律”,杀戮愈甚,使秦代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加速了秦王朝的覆灭。

秦律

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刑律6篇:一、盗律;二、贼律;三、囚律;四、捕律;五、杂律;六、具律。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行什伍之法”,奖耕战,禁私斗,鼓励告奸,相牧司连坐等。秦始皇统一中国(公元前221年)前,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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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5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