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税务行政复议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税务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后,上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审议、答复、处理的总称。国家税务局199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中对税务行政复议作了明确规定:纳税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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