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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突尼斯国民议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突尼斯国民议会

突尼斯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该国原为法国殖民地,1956年3月20日独立。1957年7月25日废黜国王,改为共和国。国民议会议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普选产生。凡是加入突尼斯国籍5年以上,年满20岁以上的公民均为选民;凡生父系突尼斯人,本人年满28岁的选民,可被提名为议员候选人。议会与总统选举同时进行,每届任期5年。国民议会主要职能是: 立法创议权同时属于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会议员 (总统优先); 国民议会有权弹劾政府。如弹劾案获2/3议员同意,总理应向总统提出辞职,议会宣布解散。如新议会在第一次会议上批准上届议会的弹劾案,总统应提出辞职。议会休会期间,应总统和绝大多数议员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常设委员会在休会期间照常工作,行使议会职能。议会每年从10月到次年7月为例会期 (但新议会的第1次会议应在11月的上半月召开)。议会下设6个常设委员会,主要有: 政治事务,财政计划,农工商,教育、文化、新闻和青年,劳工、卫生和社会事务,公共立法等委员会。另设一个非常委员会——议员豁免委员会。第七届国民议会于1986年11月2日选举产生,由宪政党、劳联、农联、妇联和工商联组成的“爱国联盟”的125名议员候选人全部当选,马哈茂德·梅萨迪蝉联议长。1987年10月13日,前总理拉希德·斯法尔被国民议会推选为议会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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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