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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第一审程序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第一审程序

法院初次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是每一案件必经的基本审判程序。在我国,分为刑事第一审程序和民事第一审程序。前者包括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受理、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理、延期审理,其中法庭审理的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除具有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的特点外,与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后者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进行程序性审查,其具体内容包括:
❶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❷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❸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是否齐全;
❹主要证据的照片或复印件是否随卷移送;
❺有无扣押、冻结在案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何处;
❻有无作为证据移送的实物清单;
❼有无法定不应追究形式责任的情形;
❽是否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❾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备。对于将开庭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阅读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笔录中的有关证人证言的记载,应当当庭向证人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由证人签名和盖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❶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❷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❸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 “四类案件” 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依法适用较普通程序简易的简易程序。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❶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❷告诉才处理的;
❸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对于法律规定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称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❶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❷属于本法院管辖;
❸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自诉;
❹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案件在宜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就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反诉应在本诉宣判前提出。反诉适用有关本诉的规定。

第一审程序

指法院对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最初实体审判的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是通过审判依法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对刑事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罪责大小,犯有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应当处以何种刑罚,作出判决。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在实行起诉权国家垄断的国家,第一审审判程序均为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在采国家追诉主义和私人追诉主义的国家,第一审程序既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也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但是,不同的国家中,即使同是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都不完全相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依次进行的阶段: (1)受理案件。法院对管辖范围内的已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2) 审判前的准备。一般须将必要的法律文书副本起诉书送交被告人。对应当出庭的人员,告知开庭的时间。(3) 宣布开庭。这是法庭开庭审判的第一步。这主要包括传唤当事人到庭; 查明被告人身份;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等出庭人员名单等。有些国家,开庭后审判长须宣布案由、告知被告人等法定人员享有的诉讼权利等。(4) 法庭调查。其中包括宣读起诉书、审问被告人、出示证据、调查案情、核实证据。在采当事主义的国家,检察官与被告人诉讼地位平等,法官以仲裁人的身份主持法庭调查,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举证,主持法庭调查。采职权主义国家,法官主持庭审,指挥审判活动,主动调查案情、收集并核实证据。有法定原因,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判。(5)法庭辩论。诉讼双方进行争辩,证明自己的主张。(6) 刑事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有些国家法院进行开庭审判的必经程序。(7) 评议、判决。评议秘密进行。(8) 宣判。评议结束后,合议庭审判长宣布判决。在我国,依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第一审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决定开庭。(2) 开庭前的准备。该阶段,人民法院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将上述活动写入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3) 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即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评议和宣判。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在许多国家与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大体相仿,一般允许当事人双方和解。自诉人在一定的审判阶段可以撤诉,终止刑事诉讼。有的国家允许第一审阶段被告人提出反诉。反诉与自诉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相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未具体规定。通常参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及有关规定进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除了法定案件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反诉的第一审程序与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相同。此外,第一审对某些法定自诉案件可采简易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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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