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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第一节 农产品流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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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第一节 农产品流通体制


第一节 农产品流通体制


第一节 农产品流通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农产品流通体制大致经历自由购销、统购派购和多渠道经营三个历史阶段。到1995年,除少数几种重要的农产品实行计划内国家定购和专营外,其余全部放开,自由经营。


第一节 农产品流通体制

50年代初期,农产品购销由市场调节。1953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江苏的农产品购销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购销体制。实行自上而下,分级计划管理,单一渠道、多环节地调拨、分配农产品。这种农产品购销体制在生产力水平较低,农产品供应匮乏的情况下,对保证国家有效掌握农产品资源,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保障各方面的基本需要和社会的稳定,以及通过低价收购销售农产品,控制消费积累建设资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按行政区划运行的计划购销体制长期实施,制约了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生产结构的优化,抑制了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在价格过低的情况下也不利于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85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国家取消了农产品的计划购销体制,鼓励农产品进入市场,同时对粮食、棉花、油料三大农产品实行国家定购,以保证社会的基本需要。进入90年代,随着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江苏按照“放开价格,调整结构,搞活流通,转换职能”的思路,作出了改革粮棉油购销体制的决策,把农产品推向市场。


第一节 农产品流通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 江西农产品流通体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即: 1949—1953年的自由购销阶段;1953—1984年的统购统销阶段; 1985年以后的放开经营阶段。


第一节 农产品流通体制


第一节 农产品流通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省农产品的流通体制,大致可划分为自由贸易阶段、实行计划购销阶段和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阶段。


第一节 农产品流通体制

新中国成立前,青海省农村牧区市场和农产品流通是以半自给性的小商品生产为基础自发运行的。在农牧区市场上,不仅上市商品量很少,而且受高利贷资本和粮行、油行、布行等通过不等价交换进行压价收购和高价出售双重剥削。农牧民取得生产、生活资料和交换农畜产品,大部分由农民自己进入市场直接以以物易物方式交易,小部分通过外商、洋行、货郎担等进行交换。全省大部分日用品由省外购入,一部分物品,如洋布、洋油、洋蜡、洋糖等则由四川、西藏、上海、西安等地通过买办商行转入省内。农村市场商品结构简单,经济萧条,物价飞涨,农民购买力极低,农村市场处于凋敝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青海省相继建立了包括粮食、油料、蔬菜、畜产品、土特产品等在内的以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农产品流通体系。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了一系列发展农牧区市场和有利于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农牧区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农产品流通渠道形成了以国营商业、供销社为主体,个体商业、私营商业、农民自产自销并举的新格局。到1997年,全省农村农副土特产品收购总额达到5亿元,从事商品购销的各类国合企业3 128个,从业人员达3.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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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9: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