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1982年以《宪法》确立的一种新的农村社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部分地区沿用战争年代的行政村制,其管理组织叫村公所,设村长、副村长,是国家农村最基层的政权机构。农业合作化时期,由于乡级政权组织的普遍建立,村级组织变为乡政府的辅助机构。人民公社化以后,乡政府被人民公社取代,政社合一,行政村改为生产大队,它既是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基层行政组织,担负着农村生产建设、教育卫生、治安保卫、民事调解等工作。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黑龙江省的村民委员会, 是在1984年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同时,在原生产大队或较大自然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把延续20多年的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改变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大改革,也是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创举。多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省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得到了健康的发展, 并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它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协助政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动员和组织群众依靠自己的力量搞好农村管理和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农村建设步伐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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