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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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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1982年以《宪法》确立的一种新的农村社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形式。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部分地区沿用战争年代的行政村制,其管理组织叫村公所,设村长、副村长,是国家农村最基层的政权机构。农业合作化时期,由于乡级政权组织的普遍建立,村级组织变为乡政府的辅助机构。人民公社化以后,乡政府被人民公社取代,政社合一,行政村改为生产大队,它既是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是基层行政组织,担负着农村生产建设、教育卫生、治安保卫、民事调解等工作。
人民公社虽然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发展生产力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实践证明,人民公社体制引发了不少问题。“文化大革命” 时期,由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被削弱,使农村生产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制定了一系列的正确政策,在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各种形式生产责任制,使农村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经济状况起了很大变化,原来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已经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农村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靠原来的旧体制已无法解决。1983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实行政社分开,把人民公社政权的一部分职能分离出去,建立乡政府,同时决定将原生产大队改建为村民委员会,向各地发出了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指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1983—1984年,河北省用两年时间完成了建立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鉴于当时的情况,原则上是公社改乡,生产大队改村民委员会。自此,村民委员会在全省普遍建立。
村民委员会和原来的生产大队最根本的区别是它们的性质不同。原来的生产大队既是村里的经济组织,又是村级行政管理组织,和人民公社的性质一样,叫政社合一。而村民委员会按法律规定它是群众自治组织,而不是经济组织,也不带政权性质。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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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黑龙江省的村民委员会, 是在1984年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同时,在原生产大队或较大自然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把延续20多年的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改变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大改革,也是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创举。多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省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得到了健康的发展, 并逐步走上了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它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协助政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动员和组织群众依靠自己的力量搞好农村管理和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农村建设步伐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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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6: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