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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第四节 农产品价格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第四节 农产品价格

北京市物价不仅直接关系群众生活,而且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北京物价工作的基本原则是: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保证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搞好“四个服务”;
❸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群众生活需要。


第四节 农产品价格


第四节 农产品价格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农产品价格政策极为重视,在管放关系、控制力度上作过多次调整,农产品的价格水平经历了一个从高到低,再逐步提高的过程。


第四节 农产品价格


第四节 农产品价格

黑龙江省的农产品价格管理形式, 新中国成立前是以自由价格为主, 1953—1978年计划价格逐步占主导地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经历以调为主、调放结合、以放为主的三个阶段的改革, 计划价格已缩减到最小限度, 靠市场调节的农产品价格又上升到主导地位。到1995年末, 属于计划管理的农产品收购价格, 由 1979年的189种减少到只剩国家合同定购的玉米、水稻、小麦、大豆定购价;烤烟收购价, 甜菜指导收购价。属于计划管理的农产品销售价格, 由1979年的9大类、113小类、600~700种减到只剩定购粮销售价, 玉米、水稻、小麦、大豆、种子经销环节差价率, 部分中药材经销环节差价率。
黑龙江省农民出售农产品的总额中, 国家定价品种所占比重, 1978年为96.5%, 1984年为63%, 1985年为58%, 1986年为47%, 1988年为40%, 1992年为25%, 1995年为11.7%。
黑龙江省农产品收购价格, 1950—1995年45年中共提高14.8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28年间只提高了2倍,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3年间提高了12.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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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19 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