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等额选举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等额选举候选人与应选人相等的制度。许多国家不采用此制度,我国也不采用此制度。 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对称。一个选区或选举单位的候选人名额和应该选出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名额相等的选举。如某选区应选出代表两名,提出的候选人也是两名。其优点是选票比较集中,一般不会因选票过于分散而导致重新投票或另行选举的可能、其缺点是,尽管候选人名单也经过民主协商和讨论,但不便于选民自由选择、充分发扬民主。从1953年后,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均采用等额选举,一直沿用到1979年改为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候选人人数与应选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方式。等额选举一般是在充分民主协商与反复讨论确定候选人的基础上进行的选举。1978年以前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般都采用等额选举。通常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名,经过充分协商讨论,提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选举时,选举人可按候选人名单投票,亦可另选自己愿意选的其他任何选民,但总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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