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9年1月8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7次委员会议通过施行。依据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决定第12条的规定制定。共40条。主要内容是:❶案件受理范围。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业务、海上船舶代理业务和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而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以及海上保险等所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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