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纠问式诉讼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纠问式诉讼与“控诉式诉讼”相对。封建专制国家的一种刑事诉讼形式。主要特征是:审判机关集控诉与审判职能于一身,不待被害人控告,便主动侦查和审判犯罪案件;审判以秘密、书面方式进行,采用刑讯逼供方法;被告人只是审讯对象,没有进行辩护、反驳控诉的权利。 纠问式诉讼亦称“审问式诉讼”。与“控告式诉讼”相对。审判机关不经被害人或其他有控告权的人先提出追诉,就可以主动对犯罪人实施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诉讼方式。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在外国,纠问式诉讼起源于罗马帝国时期,盛行于中世纪欧洲大陆各国。其基本特点是: 没有原告人,法官集控诉、审判大权于一身,对犯罪是否追诉、审判,都由法官凭借其职权自行决定;审判多不公开进行,并以被追诉者的自白为主要证据;被追诉者处于被动地位,只有供述义务,没有辩护权利;审讯多实行刑讯逼供。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基于保障人权的主张,对诉讼制度进行重大变革,以“控告式诉讼”取代“纠问式诉讼”。在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时期,也实行纠问式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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