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主managing landlords
雇用自由劳动者经营商业性农业,获取利润,但自己不参加劳动的土地占有者和经营者。其收益包括使用土地应得的地租和所雇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两个部分。这种农业经营带有某种资本主义因素。
经营地主开始出现于清代前期(也有人说是明代)。在中国古代,招佃收租是封建地主经营土地的基本方式,产品一般限于家庭消费。但也有些地主自营部分土地,使用僮奴或有主仆名分的长工从事农副业生产,有的还把相当数量的产品投放市场。不过他们还不是近代意义的经营地主。清代前期,商业性农业扩大,农业中的封建雇佣开始向自由雇佣过渡,某些地区依稀出现使用自由雇佣劳动、从事商品性生产的经营地主。
鸦片战争后,随着城乡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生、发展,地主雇工经营开始在一些地区流行,从中产生出一批经营地主。也有的经营地主是由使用雇工的富裕农民发展起来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营地主在华北和东北地区有较大数量的增加。河北、山东、河南和东北部分地区,雇工自种一度成为地主经营土地的主要方式。30年代后,由于经济衰微,商业凋敝,加上社会动荡,农村盗匪蜂起,地主纷纷避居城镇,将雇工耕种改为出租,一些经营地主又蜕变为出租地主。
经营地主占有的土地多,经营规模比富农大,所雇用工,南方大多3~5人,北方5~10人,多的可达30~50人;经营面积,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多为50~100亩,黄淮流域100~500亩,东北和察绥地区可达500~1000亩;经营范围,一般除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外,大多分别兼营榨油、酿酒、制粉、榨糖、染织等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以及商业。经营地主拥有较充裕的劳力、耕畜、农具、种子、肥料和流动资金,土地产量、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一般都高于中小农户,反映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某种优越性。但经营地主仍然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生产还带有程度不同的自给性。同时,多数经营地主还出租一部分土地,并兼营高利贷。其雇工也并非全部是自由雇佣劳动者。在北方地区,一些经营地主往往使用产品分成的帮工式佃农,因而带有浓重的封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