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The Warsaw Convention通称“华沙公约”。有关国际航空运输凭证和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1929年在华沙签订,1933年生效,共5章41条。对运输凭证(客票、货运单)的格式、适用范围以及承运人的责任及联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公约对事故责任采用过失责任制,即在事故中除非承运者能举出他没有责任的证明以外,承运人都有责任,应该对旅客和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是有限度的,并对最高赔偿金额做了限定,对每一旅客的最高赔偿额为12.5万金法郎,对行李和货物的最高赔偿额为250金法郎/千克等。这个规定充分考虑了旅客、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它的基本原则今天还在使用,有120多个国家签署加入。中国已于1958年签字加入。由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公约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已不适用,参加各国对此多有意见。1955年签订的《海牙议定书》对赔偿的限额及计算单位做了修改。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汀,1933年2月13日生效。共5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 其适用范围是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及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运输凭证包括客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 承运人对旅客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因死亡、受伤或其他损害而造成损失,对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灭失、破坏或延误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如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或代理人为避免损失发生,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则不负责任; 如损失的发生起因于驾驶上、航空器操作上或领航上的原因,承运人也可免责;承运人对旅客及行李货物的赔偿限额为每人12·5万法郎和每公斤行李货物250法郎。该公约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公约,为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创立了基本制度。至1982年2月止,已有116国加入。我国于1958年6月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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