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即“美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联邦宪法。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13个州的代表制定了 《邦联条例》,正式成立美利坚合众国。1787年5月,由13个州(罗得岛未参加) 派出的55名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经过激烈的争论和相互妥协于1787年9月17日由39名代表签字通过了宪法草案,交由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召开之日宣布宪法正式生效。由1个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主要内容: ❶申述制定宪法的目的,为了“正义”、“福利”、“谋求自己和子孙永享幸福”; ❷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设置和权力的划分,确定了三权分立原则和总统制共和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联邦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名称、权力和相互关系; ❸规定各州之间的关系及联邦对州的义务; ❹规定宪法的批准手续和程序以及修改的程序与要求等。未规定人民权利的条款并保留了奴隶制。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指美国联邦宪法,1787年制定。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 美国在1776年宣布独立后,就由13个州结成同盟,并开始制定 《联邦条例》,于1781年批准。它是美国在1789年联邦宪法生效以前的根本法。按照这一条例,美国是由13个州组成的一个松散的邦联国家。为了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解决战后严重的经济、政治问题,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根据这一宪法,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 这部宪法包括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其中1—4条又分为若干款。序言以谋求 “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自由” 等口号表达了制宪目的。1—3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范围; 第4条规定有关州的事项; 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程序,第6条涉及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和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最后一条规定宪法本身的批准程序。 美国宪法学者论述这部宪法的原则时,通常都强调了资产阶级民主。这些原则可归纳为: ❶ “人民主权” 或 “受限制的政府” 与此相联系的原则是 “法治”“代议政府” 和 “多数统治、保护少数”等; ❷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❸联邦和州的分权; ❹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即由文职机关或官员掌握军事部门的最高控制权。 两个世纪以来,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美国宪法也不断有所改变。改变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制定宪法修正案。对提出和批准修正案规定有几种形式,但一般都采用由三分之二多数的国会两院议员提出,并由四分之三多数的州议会批准。迄今为止正式成为修正案的有26条,1972年国会两院曾提出了关于男女平权的一项修正案草案,并于1982年6月30日批准。虽然宪法本文及其后的修正案中从未明确规定宪法本身的解释问题,但从19世纪初开始形成的惯例是: 法院 (实际上是美国最高法院) 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有权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审查联邦的一般法律或各州的宪法和一般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在实践中,这种解释和审查往往改变宪法的原有含义或增加新的内容,从而改变宪法的一种重要形式。 此外,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创立的宪法惯例,也是改变宪法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有很多重要的政治制度,例如政党制; 尤其是两党制等等,它们的宪法及其修正案中都没有规定,但都作为宪法惯例而确定下来。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在1776年宣布独立后,由13个州结成同盟,1781年制定和批准《邦联条例》,作为13州组成的邦联国家的根本法。为巩固独立战争胜利成果和解决战后严重的经济政治问题,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草案,1789年3月4日美国第1届国会宣布宪法生效,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宪法》由序言和7个条文组成。第1~3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范围;第4条规定有关州的事项;第5条规定修正程序;第6条涉及以前政府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和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第7条规定宪法本身的批准程序。两个世纪以来,美国宪法不断有所改变,迄今为止,正式成为修正案的有2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