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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一译“美国地方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初审法院。每州至少设1所,人口众多的纽约、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等州各设4所,哥伦比亚特区及海外领地波多黎各、关岛、巴拿马运河区、维尔京群岛各设1所,共94所。管辖范围包括: 海事案件; 破产案件; 关系专利法与版权法的案件; 根据联邦法律判处罚金、刑罚或没收的案件; 对外国领事提起的诉讼案件; 不属海事管辖的在陆地或水域扣留的案件;根据美国宪法、法律或条约发生的诉讼标的在1万美元以上的案件; 不同州的公民之间或与外国人之间发生的案件。前6种为联邦地区法院专门管辖,后两种州法院也可管辖。联邦地区法院实行陪审制。对其判决不服,可向联邦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上诉。法官自1人至27人不等,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任职终身。另设有书记官室、联邦法院执行官室、负责破产事务的法官、联邦治安法官、法院报告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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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