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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职工因工残废生活待遇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职工因工残废生活待遇

职工因工残废,按其残废程度可以分为三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
职工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残废时,则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别按下列情况支付待遇:
残废抚恤费 残废抚恤费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5%,付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力,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标准工资60%,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职工因工残废办理退休后改拿退休费。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工残废,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残废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残废补助费 职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担任原来工作,由企业另行分配工作,工资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支付。如果新工资低于原工资的,可从劳保金中补助其本人原工资的10—30%,但不得超过原来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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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8: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