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982)通过并正式签署。主要内容:各沿海国有权确定12海里的领海权;海峡沿岸国对所属海峡行驶主权和管辖权;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之外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但只应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不得对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行使主权。另就海洋环境保护及科学研究,群岛国、闭海和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争端的解决等问题作了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年4月30日在联合国第11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规范海洋权、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国际公约。共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分别就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争端的解决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正式由包括中国在内的与会各国签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典。1982年4月30日联合国第3次海洋法会议第11期会议上通过,同年12月9日在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1982年12月10日签订,中国及其他共119个国家已签署该公约。1994年11月16日生效。中国于1996年5月1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通过决议批准了该公约。公约共分17部分,共320个条款、9个附件和1个最后文件。经联合国秘书长组织多次磋商。1994年7月28日又达成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现了国际海洋法的最近发展,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公约的制定和生效标志着国际海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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