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联合国宪章第105条规定,联合国在每个会员国的领土内应享受为实现其宗旨所需要的特权和豁免。并规定会员国代表和联合国工作人员应享有为行使联合国职务所需要的特权和豁免。为拟定关于这些特权和豁免细节的规定,1946年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分三部分: 第1部分,关于联合国本身。它具有法律资格、行为能力以缔结契约; 取得并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从事法律诉讼。联合国会所不受侵犯。财产和资产不受侵犯和免受管辖、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不受任何财政管制、财政条例等的限制,资产、收入和其它财产免纳捐税,公务用品进出口免征关税和不受进出口的禁止和限制,通讯便利、包括使用密码、信使和邮袋。第2部分是关于各国向联合国各机构及联合国主持的会议派出代表 (包括顾问、专家、秘书) 的规定,这些人享有与外交使节大体相同的特权及豁免。第3部分是关于联合国官员的规定,其特权范围及程度依地位之不同而有相当的差别。联合国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门机构行政首长等高级官员,应享有外交使节所享有的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一般官员对于为执行公务而发表的言论和所作的行为,享有法律程序的豁免; 他们由联合国或专门机构付给的薪金和津贴免除捐税; 免除公共服务的义务、免受移民限制,免于进行外侨登记,享有外汇方面的某些便利; 在新到任时得免关税进口家具和个人用品,个人行李一般免受查验。此外,执行联合国使命的专家在执行使命期间,包括为执行使命而作的旅行期间,享有为独立行使职务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中国于1979年9月11日加入该公约。 《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6年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自每一会员国交存加入书之日起对该会员国开始生效。中国于1979年9月11日加入。全文共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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