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见“经济”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一种形式。通过发行股票向社会公开集资而经营的企业。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数额或所认股份为限。参见“股份公司”、“股东”、“股票”,“法学”中的“无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jointstock limited company按照一定的章程和法定程序由有限责任股东集资合营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17世纪初期出现于欧洲,19世纪后半期起,广泛流行于世界各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发行股票,由股东认购。股票可以自由买卖或转让。股东按其持股数享有对公司的监督权、表决权和红利分配权;对公司所负责任也以所持股份金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大会选出董事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公司的活动。这种公司的投资者所冒风险比较小,能吸收社会游资,集中较多资金,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公司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因而是一种常见的集资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依据 《公司法》 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个以上发起人; 国有企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投资,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发起人之外的人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0%,其余部分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定向募集公司; 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社会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后增资扩股时,经批准可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其设立的方式不同的而不同。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起的股份,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任董事及监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文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以募集方式特别是社会募集设立公司,有以下具体步骤: (1) 订立发起人协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应由符合法定资格、数量的发起人就设立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并拟定协议书、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2) 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向政府授权审批公司设立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3) 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5) 募集股份。发起人的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募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6) 召开创立会议。公司股份缴足后,发起人须于30日内召集创立会议,会议应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 申请设立登记。创立会议后30日内,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此外 《公司法》 还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作了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 《公司法》 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公司法》 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可分为设立发行和发行新股两类。设立发行是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包括由全体发起人认领首期发行全部股份总额的发起设立发行,以及由发起人认购首期发行全部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募集设立发行。发行新股是已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续发新股票,包括吸收新股东的有偿增资发行和向老股东增配红股的无偿增资发行。但是,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❷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❸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❹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配新股,不受上述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❶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❷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❸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咨询; ❹按其股份取得红利; ❺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❻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❶遵守公司章程; ❷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❸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❹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它的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重要特征。第二,股东负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第三,公司资本证券化。股份是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第四,具有社会性。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使众多的社会成员购买股票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使公司本身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3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公司成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固定的合法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1995、1996、1997、1998年和1999年中国工业企业单位数分别为734.15万、798.65万、792.29万、797.46万和792.99万。1999年中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股份有限公司单位数为4480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