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自治领土地政策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自治领土地政策Dominion Lands Policy1870年,加拿大政府从哈得孙湾公司获得鲁珀特地方的土地,并成立马尼托巴省。政府希望能利用西部的自然资源和土地来促进西部的发展和铁路建设,为鼓励人们到西部定居,1872年效仿美国,制定了自治领土地法案,规定定居者仅需付10加元便可获得一块土地。但他们需履行一些特别的义务,如修建居室,每年开垦土地等。同时,将大草原地区可耕种的土地分成一些方形的镇区,每个镇区有640英亩(合259公顷),分36区,另有一个占地160英亩(合64.75公顷)的居住区。各镇区都保留了一定数量的土地用来修建学校。另有部分土地可供人租借,用以放牧、晒草和采石。为修筑太平洋铁路,精心设计了土地资助方案来筹措资金。同时,政府还降低价格,向不同的殖民地开拓公司出售自治领的土地,以提供必要的资金。1870年以后的30年间,草原地区定居人数增加缓慢,但到20世纪早期,人数迅速增加。草原地区的政界人士认为,根据《英属北美法案》,联邦对自治领西部土地和资源的控制是对省辖地区的干涉。经过谈判,政府同意将剩余的土地和资源交由省政府管辖。谈判1910年结束,从而结束了长达60年的自治领土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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