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自然权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自然权利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理论概念。意指人们在国家形成前的自然状态下所享有的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权利。 自然权利(一)指根植于人类本性之中的权利。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智者派和斯多葛派对自然权利就有所论述。但只是到了近代,西欧的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才赋予它比较完整的意义。荷兰的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权利来源于人的本性之中,人们“维护自己生命的安全和获取生活必需品”的权利是天赋的,也是正义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又是永恒的,谁也无法改变它,即使上帝也没法改变它。英国的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是人们处于自然状态下所固有的权利。人的自然权利是无限制的,每个人都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们为了私利和情欲就互相发生战斗。后来人们饱受了战争苦难而遵循理性原则订立契约,组成国家,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交给了国家。这样,就进入了和平的社会状态。卢梭则认为,自由、平等、博爱是人们天生的权利。私有制、奴役、战争等文明社会的各种现象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践踏。近代资产阶级理论家所说的自然权利,都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的,实际上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权利。(二)现代生态伦理学和环境伦理学的基本观点。又称生态权利。意指自然界的一切生物乃至自然界的一切存在客体都有生存和存在下去的权利。认为生物物种的生存权利是自然赋予的;凡是对基本生态过程和维持生命系统条件的剥夺、污染和破坏,就是对自然权利的侵犯。人类是自然中的生物之一,只有在尊重保护其他生物的生存权利,保护生态平衡和环境的条件下,才能永恒地生存和发展。从全局来看,生物圈呈现的是一种互利共生关系,所有生物物种在自然生态的链条中都是特定的实体,在生存权利上是平等的。因此,要反对传统的“人类中心说”,否定人是自然的主宰的观念。人类必须顺应自然的意志和法则,在享用自然权利时,又有建设自然的义务。“自然权利”是自然道德的基本范畴之一。凡是尊重和维护自然权利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