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苏联1936年宪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苏联1936年宪法Sulian yijiusanliunian xianfa1936年,苏联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后颁布的第一部国家根本大法。根据20年代中期以来苏联情况已发生巨大变化的事实,1935年2月,联盟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决定修改1924年宪法。以斯大林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了新宪法草案。1936年11月25日,联盟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听取了斯大林作的《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12月5日,大会逐条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共13章、146条。新宪法规定:苏联为工农国家,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实现之;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它行使苏联立法权,选举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最高苏维埃由权利平等的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构成;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和等额选举制;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和性别,一律平等,均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人身不受侵犯;苏联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生活准则,爱护公共财物,保卫社会主义祖国。新宪法标志着苏联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苏联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苏联1936年宪法即“苏联宪法(根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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