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董必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65 董必武1885—1975政治家,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早年参加同盟会,并参与辛亥革命。1921年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从事党和政权的建设工作。1934年参加长征。1936年后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主席。抗日战争期间和抗战胜利后,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之一,参加同国民党的谈判。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法院院长、国家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等职。他重视人民法制建设,对法律学研究深湛,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他有关法学的文章及报告有200多篇,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演说,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献。 154 董必武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政治家,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领导人。早年加入同盟会,参加辛亥革命。1920年秋与陈谭秋等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后从事党组织发展建设活动。1924年第一次国共合作时,以个人身分加入国民党,领导筹建湖北省党部,曾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1928年赴俄国学习。1932年回国后,先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等职。1934年曾参加长征。到陕北后,任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同国民党的谈判,曾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重庆工委书记、华北局书记,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5年代表中国解放区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和代理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并曾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常委。 董必武1886—1975Dong Biwu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原名贤琮,又名用威,号壁武。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11年加入同盟会,参加辛亥革命。后曾留学日本学习法律。五四时期接受马克思主义。1920年与陈潭秋等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作为湖北共产主义小组代表出席在上海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参加了大会文件的起草工作。会后回湖北, 负责建立和发展湖北省的中共党组织, 历任中共武汉区委委员、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中共湖北省委委员等职。1924年国共合作实现后,负责筹建了国民党湖北省党部,主持召开了国民党湖北省第一次代表大会, 并当选为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会委员。1926年1月, 出席在广州召开的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 当选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会后返回湖北, 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常务委员、湖北省政府常务委员兼农工厅厅长、《楚光日报》社社长、《汉口民国日报》社社长。大革命失败后去苏联, 先后在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回国,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1934年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战争时期,作为中共代表团成员和中共中央长江局、南方局主要领导人之一, 协助周恩来参加同国民党当局的谈判,领导中共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工作。1944年南方局改组为中共重庆工作委员会, 任工委书记。此外,还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代表中共常驻参政会,同国民党顽固派投降反共活动进行了坚决斗争。1945年4月,代表中国共产党和解放区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联合国制宪会议。抗战胜利后,作为中共代表团成员参加政治协商会议。1947年春国共谈判破裂后,率中共代表团撤返延安。随后前往华北,任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常委和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1948年8月, 主持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 当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先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人民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在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和以后历届代表大会上被选为中央委员。从1945年中共七届一中全会起,历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73年在中共十届一中全会上被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在北京病逝。 董必武1886—1975Dong biwu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又名用威。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人。生于1886年(光绪十二年)3月5日。1920年秋同陈潭秋等成立武汉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到上海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历任中共武汉地方委员会书记、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历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等职。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 董必武1885—1975Dongbiwu中国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名贤琮,号壁伍,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1911年加入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1921年出席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8年赴苏联学习。1932年回国后,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代理主席等职。1934年10月参加了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等职。建国后,历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第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从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起,为历届中央委员。从1945年中共七届一中全会起,为历届政治局委员、1973年当选为中央十届一中全会政治局委员。其主要论著有《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 董必武1885—1975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生重视人民政权的法制建设,对法学研究湛深,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提出了一系列至今仍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思想。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优越的基本政治制度,指出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强调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主张加强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党员应成为守法的模范;注重培养人民的守法思想,首先是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正确处分两类矛盾;加强司法机关建设,培养专门司法人才;运用法律确保人民民主权利,依法惩治违法行为。 董必武1885—1975名贤琮,号壁伍,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今红安)人。早年曾加入中国同盟会、中华革命党,1920年在武汉建立了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出席了中共一大。后曾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中共华北局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政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理主席等职。曾当选为中共第六届中央委员、第七至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参见“法学”中的“董必武”。 董必武1885—1975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名贤琮,号壁伍,又名用威。湖北黄安人。1911年加入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1920年秋在武汉建立共产主义小组。1928年赴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列宁学院学习。1932年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据地历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副校长、中共中央常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执行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工农检察委员会代理主席等职。1934年10月参加长征,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代理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等职。1948年任中共中央华北局书记处书记、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建国后除担任党政重要职务外,还被选为中国新法学研究会和政治学会会长。长期参加党和国家的政法领导工作,为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主要著作收入《董必武选集》、《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在道德价值观上,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群众服务的工作,它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党员犯法,加等治罪”(《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在道德评价标准上,主张应当从最大多数群众的最大利益出发,既要善于照顾群众的暂时利益,又要为其长远利益奋斗。“最大多数群众的最大利益是社会真理的标准”(同上书);在道德修养方面,告诫青年人要立大志,热爱科学、热爱劳动,在实际斗争中加强学习和锻炼,提高革命自觉性,培养忘我精神,克服个人主义。他十分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注意保持和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身先士卒,为人师表,特别是建国后重视对子女进行道德教育。与徐特立、谢觉哉、吴玉章、林伯渠被誉为“革命的五老”。 董必武中国革命家。1886年3月5日生。1911年加入同盟会。1920年秋,参与创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1921年7月,出席中共一大,会后任中共武汉区委执行委员、武汉地委书记、湖北省委委员。1924年1月,国共合作后任国民党湖北省党部执行委员。1926年1月,在国民党二大当选为中央候补执行委员。1928年,赴苏联学习。1932年回国后进入中央根据地,先后任中央党校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中央工农检查委员会副主任、代主任。1934年10月,参加长征。1935年10月到达陕北后,任中共中央党校校长、陕甘宁边区代主席。1937年7月以后,任中共中央长江局委员、民运部部长、中共中央南方局副书记、统战委员会主任、中共重庆工委书记。1947年6月,在中共七大和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和中央政治局委员。1947年3月,由南京回到延安。1947年4月,任华北财经办事处主任。1948年5月,任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主任。9月,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10月,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56年9月,八届一中全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1959年4月后,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1969年4月,在中共九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1970年5月,在中共十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常委。1975年4月2日去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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