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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美国民用航空委员会批准,只适用于与美国有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航空公司间的特殊协议。非政府间航空协定。1966年5月4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由22家经营美国航线的外国航空公司和12家美国航空公司共同订立。主要内容是:❶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责任限额为7.5万美元,如不包括法律费用则责任限额为5.8万美元。❷采用严格责任制即承运人不引用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的除外责任条款。❸协议只适用于航线始发点、目的地点或经停点中有一点是在美国的航空运输。❹承运人向旅客开出票据时,必须按规定方式和内容给旅客一纸通知。该协议经美国民用航空委员会批准,其实质是美国当局采取单方面的行政决定向《华沙公约》的参加国挑战。该协议是国际航空界向美国这个航空大国屈让的产物。1981年中国开辟飞往美国的航线后加入了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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