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节录;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二十六号发布施行第三条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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