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的书面文字表达形式。《行政复议条例》第45条规定: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认定后所作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评价。行政复议决定有五种类型。与之相对应,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有五种类型。(1)维持复议决定书。当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即同时符合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根据清楚、合法机关作出、程序合法及具体行政行为适当五个条件时,复议机关才可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制作维持复议决定书。(2)补正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时,可以作出补正复议决定,制作补正复议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补正。(3)履行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时,可以作出履行复议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 撤销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对某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确定后可以作出撤销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 变更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对具有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直接予以改变的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拥有的变更权及所有受其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改变或者被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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