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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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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行政法

行政法

法律的一个独立部门。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公民之间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方面。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不象宪法、刑法、民法等那样有一部完整统一、自成体系的法典。一般认为起源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才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世界上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行政法类型。参见“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

有关国家行政组织、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监督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表现为法律、法令、决议、命令和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在各行政管理方面的权限和活动方式,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和使用等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一切方面。它调整国家行政同公民、组织之间的关系。西方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伴随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欧洲逐步形成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属调整公共关系的公法体系。我国的行政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重要准则。

行政法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运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我国没有一部自成体系、独立完整的行政法,而是散见于宪法或者单行法以及各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中。
我国行政法的内容包括以下五类:
❶有关行政主体的法律规范,涉及行政组织制度、公务员制度等;
❷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涉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❸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涉及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原则和制度等;
❹有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有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内容。
❺有关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行政法的特征表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就内容而言,行政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 对象的确定性,即行政法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这种行政关系通常表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之间;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 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
(2) 内容的广泛性。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非常丰富,它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国家的行政管理既涉及国家管理,又覆盖社会管理,既调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又调整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
(3) 内容的易变性。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经常处于变动之中,而行政权力以及因行使行政权力形成的行政关系必须随之变动,行政法的内容也就必须随时修正,需要经常的废、改、立。
(4) 行政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为一体的法律。行政实际上就是管理、执行、服务。因此,享有行政权力和行使权力是一致的,实体法律规范与程序法律规范也就必然共存于一个法律体系之中。
就形式而言,行政法的特点在于: 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复杂,技术性、专业性强,无法制定统一法典,而是以散见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大量规范的形式存在。行政法具有多级立法体制。我国的行政法包括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条约、行政规定、行政规章等之中,这些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或国务院及各部委制定。
行政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政治上的功能: 它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与保障; 它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 它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它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法律上的意义: 它是宪法的具体化; 它作为法律事实有可能导致法律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行政法

是调整行政关系,即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法没有一部独立完整自成体系的法典,而是散见于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等各种形式的法律和法规中。行政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诉讼法; 按行政法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按行政管理的实际内容,可以分为经济行政法、文教行政法、军事行政法、外事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等。行政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为维护和巩固其统治服务。中国现阶段的行政法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工具。


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一词源于法文droit administratif,英文为administrative law。行政法是国家基本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还可以表述为关于行政权的设定、行使、作用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表述不同,但内容却相一致。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在形式上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这是由于行政法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内容纷繁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再加上行政关系易变动,因此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其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位居各部门之首。具体可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有以下几种: 法律解释(指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第三,行政法在内容上具有内容广泛性,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且由于行政法规、规章所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而社会生活又日新月异,因此时常得做及时调整,结果导致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这是由于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它是国家出于民主、公正的要求、科学与效率的需要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步骤、次序、方式、时限予以规定。行政法的分类如下: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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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19 10: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