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又称“行政过程”。一般指行政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主要步骤:1.确立行政目标。2.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掌握全面情况。3.拟定决策方案。4.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最优方案。5.贯彻实施方案。6.监督执行,收集反馈信息。7.调整决策或实施方案。8.实施调整方案和再反馈。 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遵守的方式和步骤。它包括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和行政机关行使其他权力的程序。 行政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进行法律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程序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行政程序具有分散性。由于行政实体法的不统一性,必然导致行政程序分散于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之中。 (3) 行政程序具有独立性。各种行政程序有其独立的地位,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有规律可循。 (4) 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不同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应的配套行政程序,不同行政程序规范不同的行政行为,因而行政程序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我国行政程序的宗旨是既要维护和促进行政主体正确、合法行使职权和提高行政效率,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兼顾效率与公正。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行政程序应具有以下原则: ❶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应简化、便宜,应保证行政行为准确、及时或者简便有效地得以实施的原则。 ❷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程序上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相对人。 ❸程序法定原则。行政程序应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 ❹程序公开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计划时,应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让相对人了解,并在程序上保障公民有发表意见和观点的权利。 为了便于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行政程序,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程序进行分类: (1) 事前程序和事后程序。前者是指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后者是指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行为实施后,为保障其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而适用的程序。 (2) 强制程序和任意程序。前者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程序,不能自主选择; 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时享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选择适用的程序。 (3)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包括决定程序、监督检查程序、强制程序、处罚程序、许可程序和确认程序。行政司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以公断人的身份裁决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行政争议以及平等主体间民事争议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即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包括听证制度、情报公开制度等十多种,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程序制度。 (1) 听证制度。指行政机关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制度。 (2) 情报公开制度。指行政机关应主动或依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使其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辩论制度。指相对人因行政争议在行政主体主持下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 (4) 说明理由制度。指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对人不利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5) 职能分离制度。指为了加强权利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掌握的制度。此外,还有不单方接触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通知制度、咨询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不一一列举。 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遵循的每个环节和每种形式的时间限制; 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是指行政行为过程的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行为形式等。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程序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 以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为标准,可划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划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3) 以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4) 以不同的行政职能为标准,可划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 (5) 以行政程序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处的时间位置为标准,可分为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研究,在现代各国行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所暴露出来的程序方面的问题,我国行政法学界开始对行政程序立法予以重视,围绕行政程序立法开展了广泛的探讨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