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程序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行政程序法即调整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的各一部分构成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并没有法定的划分标准,行政程序法所调整的对象仍是行政关系,只不过侧重于行政程序关系而已。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是在行政过程中尽可能广泛地听取包括利害关系人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以防止行政的独断专横,求得行政的民主与效率的统一,求得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公开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进行重要的、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时,要通过一定的制度让相对方或其他关系人了解有关的情况。公开原则是政府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2) 公正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3)参与原则。即公民或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4) 复审原则。对于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应给予事后补救的机会,以及给予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机会。(5)顺序原则。行政程序的各项制度表现为一定的顺序性。如果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顺序,也是程序违法。(6) 效率原则。为了保证行政活动的高效率,行政程序整体及各个环节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以及在不损害其他目的的前提下使行政程序简便易行。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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